談一下遇到沒看過的考點之臨場反應--106關務三等
本年度的考季來臨了,接下來半年各種考試,本魯想閒聊一下,如果考試遇到那種沒看過的考點, 怎麼辦啊?? 是繳械投降,還是想辦法硬掰? 就拿106關務三等行政法的題目當例子: 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,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規定: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,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,分別情形,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,並檢同有關資料,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,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;如陞遷 2 人以上時,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。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,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,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。」該機關首長甲圈定名冊中第三名之公務人員乙陞補,並完成乙之任命程序。嗣後,原列陞遷名冊中第一名之丙不服,提起法律救濟。試問受理救濟之機關對於人事行政裁量決定,如何審查?而 職務安定原則 與 有效權利保護原則 的衝突如何?( 25 分) 本魯看到這題目,內心只想詛咒這出題老師,八成是保訓會看到案例,不知道出什麼題目就拿來改編, 沒去翻閱一下現今流通教課書有沒有提到職務安定原則。 我去翻閱了陳新民、陳敏、林錫堯課本,或是李澤大神講義,好像都沒提及職務安定原則。 幹 ! 這會不會是獨門暗器阿, 內心不禁這麼想。 其實遇到這種基掰考題,不要慌亂,沒看過的考點,除非是那種超級冷門或艱深的考點,沒看過就完全寫不出來, 不然通常可以按照 基本功 與 想像力 去掰出來。 以這題為例, 題目有些關鍵字,就是 裁量 ,出題老師有提示要寫的東西,就是 裁量瑕疵 的論述。 然後從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並列對決來看,有效權利保護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保障嘛~ 職務安定原則,看來是什麼東西要安定吧,我猜的。 結合前面提到的裁量瑕疵,大概想得出題老師要問的東西,就是一項行政決定因為裁量瑕疵而有問題,侵害某人權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