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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 高考行政法--樂團指揮- 行政契約前後法律關係的解析

安安~ 各位30CM、各位E奶大家好: 本魯,剛早起回味一下前年高考三等的行政法題目辣,本魯覺得這題實在很好玩,可以 當行政契約的經典題目,之所以是經典題目,是這題事實可以引申思考行政契約前後各種法律行為的連動關係,其實很吃法律邏輯推理,非只是學說見解排一排,版面排一排看起來很邱就好。 以下分享自己看法,有錯的地方,可以跟我交流一下,拜託~  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,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,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。甲報名參加甄選,經甄選小組評審後,公告入選名單,並通知甲未獲錄取。問: ( 一 ) 上開「甄選簡章」及「未錄取通知」其法律性質為何( 15 分) ( 二 ) 甲若不服此「未錄取」之通知,提起訴願救濟時,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?( 10 分) 這題齁,是實務判決改編 (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284號) 這出題老師算仁慈,只把判決前面爭點出成題目,甄選決定性質是什麼? 如何救濟? 這都是老梗惹, 只是這判決法院採取的定性看法,本魯覺得比較少數說辣(好像後來警專簡章的決議,最高行政法院看法也跟這判決一樣...) 該判決後面的爭點牽扯到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能否準用民法締約上過失, 如果你程度不錯的話,應該知道學界對於行政契約要準用民法哪些請求權基礎,其實一直迭有爭議,原因不外乎,學者希望行政契約能穩定開展,加上實際上都有公權力介入,所以準用的態度上,盡量不要每個民法請求權都準用過去。如果你是要拚司律的人,這判決後面的理由,很值得你翻出來仔細玩味。非司律同學就不要浪費時間去想民法準用辣,我還沒看過非司律考古題考這東東,而且考出來某程度上就變成考民法惹。 回到這題高考題目, 我看過有補習班老師講解這題, 我個人 覺得 只是把判決理由直接複製貼上阿, 根本沒講法律邏輯怎麼推導,對於非法律系同學,這樣的學習方式只是在強記而已,沒什麼意義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----- 1. 首先說明的是, 該甄選簡章與錄取決定的性質應以『整體甄選程序及該指揮與某市政府的法律關係』而定 : ...

行政法的行政調查程序問題整理

壹、職權調查原則  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如何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陳述或申請之拘束。但依照第 36 條後段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項,應一併注意。另外,行政機關得自主決定如何開展調查程序,是為 「職權進行主義」。 è   有問題的是,既然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調查證據,那是否表示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有受法律原則的拘束 ? 當然是有拘束,例如 : 比例原則、不當連結禁止、平等原則 等,不然行政機關可以恣意妄為喔 ~ 貳、協力義務 立法者覺得當事人掌握資料,行政機關往往難以調查,所以法律會規範當事人有協力調查的義務,例如 : 行政機關得命相對人到哪裡進行陳述、提供帳冊或相關證據、或是稅捐稽徵的申報等等。當然,協力義務不只存在於處分相對人,如果是第三人也可能有協力義務,例如 : 幫忙作帳的會計師等。 違反協力義務的法律效果,有些法律規定有罰鍰處分,但注意的是,不肯幫忙調查證據, 不會造成舉證責任的轉換,而是行政機關證明度的降低 , 例如 : 不成時供認營業額多少,國稅局可以用財政部的同業利潤標準,直接推估欠稅廠商營業額。 參、法律問題(考點整理) Q1.   關於行政機關在調查程序中,對人民要求的行政決定,例如 : 命提供帳本,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,以及能否執行 ? 還有如何救濟 ? (1) 定性 : ① 肯認行政處分說 : 不可一概而論,應視後續有無規制效力,例如 : 違反協力義務,會被罰緩等。如果是稅捐稽徵的詢問檢查權,例如要求提示文件、通知到達某辦公所進行備詢,有學說認為係行政處分,得提起救濟。 ② 否定行政處分說 : 此說認為程序行為並非終局的行政處分,難謂發生規制效果,因此只是觀念通知,如果要救濟,按照第 174 條,只能在實體決定中聲明不服。 (2) 協力義務的違反,能否行政執行 ? ① 肯定說 : 如果肯認協力義務是行政處分,得以行政執行 ( 行為不行為的履行 ) 實現其內容。 ② 否定說 : 如果違反協力義務,法規有課以裁罰,且在稅捐稽徵,還可以推計課稅 ( 同業利潤標準 ) ,因此,毋庸再行政執行,強加實現其內容,除非例外情形是為維護重大公益,有嚴重逃稅之情形。 Q2. 有沒有拒絕陳述的權利 ? 或是行政機關有無事前告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