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 高考行政法--樂團指揮- 行政契約前後法律關係的解析
安安~ 各位30CM、各位E奶大家好: 本魯,剛早起回味一下前年高考三等的行政法題目辣,本魯覺得這題實在很好玩,可以 當行政契約的經典題目,之所以是經典題目,是這題事實可以引申思考行政契約前後各種法律行為的連動關係,其實很吃法律邏輯推理,非只是學說見解排一排,版面排一排看起來很邱就好。 以下分享自己看法,有錯的地方,可以跟我交流一下,拜託~ 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,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,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。甲報名參加甄選,經甄選小組評審後,公告入選名單,並通知甲未獲錄取。問: ( 一 ) 上開「甄選簡章」及「未錄取通知」其法律性質為何( 15 分) ( 二 ) 甲若不服此「未錄取」之通知,提起訴願救濟時,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?( 10 分) 這題齁,是實務判決改編 (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284號) 這出題老師算仁慈,只把判決前面爭點出成題目,甄選決定性質是什麼? 如何救濟? 這都是老梗惹, 只是這判決法院採取的定性看法,本魯覺得比較少數說辣(好像後來警專簡章的決議,最高行政法院看法也跟這判決一樣...) 該判決後面的爭點牽扯到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能否準用民法締約上過失, 如果你程度不錯的話,應該知道學界對於行政契約要準用民法哪些請求權基礎,其實一直迭有爭議,原因不外乎,學者希望行政契約能穩定開展,加上實際上都有公權力介入,所以準用的態度上,盡量不要每個民法請求權都準用過去。如果你是要拚司律的人,這判決後面的理由,很值得你翻出來仔細玩味。非司律同學就不要浪費時間去想民法準用辣,我還沒看過非司律考古題考這東東,而且考出來某程度上就變成考民法惹。 回到這題高考題目, 我看過有補習班老師講解這題, 我個人 覺得 只是把判決理由直接複製貼上阿, 根本沒講法律邏輯怎麼推導,對於非法律系同學,這樣的學習方式只是在強記而已,沒什麼意義。 ----- 1. 首先說明的是, 該甄選簡章與錄取決定的性質應以『整體甄選程序及該指揮與某市政府的法律關係』而定 : ...